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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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