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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一审法在认定案涉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本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协议的情况下,围绕民间借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鲁丽钢铁主张一审法未向物金属集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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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对比修正前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法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出版社2020出版
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认定不一致时,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尽量避免裁判突袭的情形。同时,亦不应由人民法根据自己的认识径行作出裁判,以致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情形。
考虑到释明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争议较大,我们对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进行了适当修改,一是取消了人民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解决人民法应如何进行适当告知的实操作难题,避免对当事人处分权和审判立原则造成不当冲击。
同时为了防止法突袭裁判,兼顾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法裁判的正当合法性,本条规定明确人民法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问题通过列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审判长或合议庭的其他成员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的认定不一致,应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法庭调查辩论将相关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认定不致时,人民法将上述问题归纳为争议焦点后,当事人据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华人民和最高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1948号
.略
本认为,关于案涉协议的性质问题。物金属集团与鲁丽钢铁及其关联公司在签订框架协议项下,分别签订多份系列品采购合同,约定由物金属集团垫付货款购买标的物,然后再由鲁丽钢铁向物金属集团支付全部货款,并以代理费等形式向物金属集团支付固定的收益的合作模式,物金属集团不承担因实际买受人鲁丽钢铁及供货方导致的责任。本案虽然各方签订的购销协议条款均体现了货物买卖的意思表示,但合同约定物金属集团不承担交易可能生的一切损失,与正常的买卖合同在履行方式责任承担上不符,物金属集团的解释均不能对其所主张买卖法律关系的反常之处作出合理说明。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时约定,物金属集团应支付鲁丽钢铁战略保证金2.1亿元,鲁丽钢铁按照月息1.3向物金属集团支付该月资金占用的补偿。在物金属集团代鲁丽钢铁采购钢铁炉料品垫付货款的情形下,物金属集团再以现金方式支付鲁丽钢铁2.1亿元款项作为双方开展合作的保证金,亦不符合代理采购代理销售的特征。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框架协议下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均已经实际交货并履行完毕,物金属集团主张案涉协议为买卖合同,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物金属集团在不承担买卖风险前提下,名义上以采购钢铁炉料品后转售赚取价差收益,实质上系出借款项赚取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特征且与当事人应承担逾期付款标的物质量瑕疵数量短少交货延迟风险等违约责任的一般买卖合同风险有本质区别。一审法认定案涉协议实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一审法在认定案涉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本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协议的情况下,围绕民间借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鲁丽钢铁主张一审法未向物金属集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协议的效力问题。鲁丽钢铁鲁丽木业鲁丽集团主张,物金属集团有从银行借款后高利转贷的行为,根据全法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二条规定,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故本案协议应为无效。经审查,物金属集团企业信用报告显示2014年物金属集团从银行有7笔美元贷款,物金属集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借款的用途均为办理进口业信用证或进口押汇业,且无证据证明上述银行美元贷款直接转用于本案资金融通。根据物金属集团提供的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截至2014年12月24日,其740账户的账面余额为0269.81元。物金属集团从上述银行账户向鲁丽钢铁支付案涉2.1亿元款项后,2014年12月25日上述账户的资金余额仍有3931.97元,可以证明物金属集团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能力向鲁丽钢铁支付案涉款项。鲁丽钢铁主张物金属集团存在高利转贷行为,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依据不足,其主张物金属集团应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不予支持。
关于鲁丽钢铁鲁丽木业鲁丽集团薛明浩薛茂林张福英宋树真应否承担担保责任问题。本案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对企业进行企业间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鲁丽钢铁鲁丽木业鲁丽集团主张因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无效,故各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不能成立。鲁丽钢铁鲁丽集团与物金属集团签订抵押合同01和抵押合同02,并在补充协议明确为鲁丽钢铁案涉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薛茂林基于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出具两份担保书,薛明浩薛茂林张福英宋树真基于框架协议出具担保书,为鲁丽钢铁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无证据证明上述抵押和担保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一审法对物金属集团依据上述抵押和担保合同要求承担抵押和担保责任予以支持,于法有据。鲁丽钢铁鲁丽集团鲁丽木业以补充协议变更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为由主张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亦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借款利息标准问题。鲁丽钢铁鲁丽木业鲁丽集团主张因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无效,故一审判决认定鲁丽钢铁应按照24或18的标准要求支付差额利息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查,物金属集团要求鲁丽钢铁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月息1.3即年利率15.6补足少付的年利率6.6部分利息,并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战略保证金归还时间即2016年12月30日的次日支付年利率8.4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并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一审法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对本金已付清相关业合同项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认定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鲁丽钢铁鲁丽木业鲁丽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元,由山鲁丽钢铁有限公司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慧
审判员 杨 春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昊
书记员 向 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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